2024年上半年,中国政府采购网先后公布了2家照明供应商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分别为四川万嘉悦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万源市明玥照明器材有限公司。
四川万嘉悦照明科技有限公司2次拒签合同
四川万嘉悦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先后两次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月11日,四川省邻水县财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对其处以罚款8937.5元(采购金额千分之五),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5月21日,乐山市井研县财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对其处以处以罚款13950.1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政府采购业内资深专家表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对采购人、中标供应商双方均具有强制性约束力,即采购人不得擅自改变中标结果,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资格。供应商轻率投标(响应)、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不仅会导致具体项目采购失败、大大增加整个政府采购制度的交易成本,自身也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因此,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谨慎承诺,理性评估投标(响应)的履约风险。
万源市明玥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串通投标
万源市明玥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串通投标,5月9日,四川省万源市财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对其处以罚款244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二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